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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清华:投资“一带一路”国家法律风险如何防范?


来源:凤凰国际智库

在“一带一路”新形势下,中国企业走出去将逐渐改变原有国有企业“独树一帜“的现象,呈现出国企大型基建项目为先导,民企制造业项目随后跟进的共进格局。

投资“一带一路”国家法律风险如何防范?

作者:王清华

本文来源:锦天城一带一路法律服务中心

“一带一路”宏观战略的推动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但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制度的存在巨大差异,使得中国企业走出去时必须注重防范风险、提高海外投资利益的保障能力,以便实现与投资地的社会、文化、法律机制的良性融合。为了为走出去的企业客户提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关于投资的法律信息,锦天城一带一路法律服务中心100余名专业律师将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内每周推出一篇文章,介绍一带一路沿线重要投资目的国的法律制度并揭示各目的国投资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及相应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一、“一带一路”背景下境外投资的新机遇

据商务部最新数据,今年一季度期间,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双边贸易额2360亿美元,占全国进出口总额的26%;对外投资方面,一季度我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实现非金融类直接投资25.6亿美元,占同期对外直接投资总额的9.9%。目前我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共有70多个在建合作区项目,建区企业基础设施投资超过80亿美元,将带动入区企业投资近100亿美元。随着一带一路的推进,我国发起设立了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丝路基金,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础设施、资源开发、产业合作和金融合作等提供投融资支持,给对外投资将开启全新的格局。现今的海外投资也具有了新的特点:

1、投资重心区域转移。以前我们资本流动总是往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即穷国向富国的投资。而“一带一路”战略将使中国企业的投资重心从原先的北美、西欧发达国家向中亚、东欧、东南亚、北非等发展中国家进行转移;中国企业将在欧亚大陆的发展中国家中开辟海外并购的“新蓝海”。

2、投资重点行业转移。中国企业海外并购重点行业由原先的矿产资源、信息技术产业及机器设备制造业向基础设施建设相关产业进行转变;如主要投资产业包括高铁、电力、通信、工程机械、汽车和飞机制造以及电子装配加工等。

3、资金融通方式转移。“一带一路”建设离不开资金的互联互通,从银团贷款、银行授信等方式开展的多边金融合作,到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金砖国家开发银行等新设立的国际金融机构,各方资金共同筹集,正在搭建起一座“一带一路”资金融通的桥梁。

4、国企和民企角色转移。在“一带一路”新形势下,中国企业走出去将逐渐改变原有国有企业“独树一帜“的现象,呈现出国企大型基建项目为先导,民企制造业项目随后跟进的共进格局。

二、境外投资的基本制度

根据新修订《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和《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4)》(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的相关规定,国家根据不同情况对境外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具体规定如下:

1、境外投资核准

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2、境外投资备案

除以上境外投资之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3、境外投资核准和备案的变更

对于已经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规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项目规模和主要内容发生变化;投资主体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化;中方投资额超过原核准或备案的20%及以上。

三、境外投资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一)“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境外投资的风险

1、东道国法律风险。“一带一路”战略沿线国家多达60多个,其中大多数都属于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除了在基础设施、贸易投资等领域的法律法规、税收规定等与国内相关规定有很大不同,其本身的法律体系也不尽相同,甚至在某些方面的法律规范仍处于空白缺失状态。

2、企业境外融资风险。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普遍存在资金短缺问题,主要原因表现为:境外投资企业日常运作中融资渠道主要是当地银行融资、全球授信,应收贴现3种途径,相对于国内融资渠道来说,企业境外投资融资渠道较为狭窄;企业对国际融资环境的研究和重视不足,对国际融资环境还不熟悉,利用国际融资的能力不强;我国对境外投资企业的支持力度不够,比如不完善的国内金融市场无法形成为海外企业输血的融资机制,政府没有建立完善的融资支持以及便利化服务体系等。

3、投资决策风险。我国的境外投资决策风险主要表现在:决策盲目,没有建立必要的决策风险分析和控制程序;其次,决策实施过程失控,缺乏事中的监督和控制程序。许多境外投资企业没有建立相配套的事中监督和控制程序,不能保证决策按照预先的计划和方案正确实施,在决策环境和企业具体情况发生变化时,没有及时的补救措施,致使投资风险进一步恶化。

4、政府监管及服务风险。从政府服务角度看,由于我国政府对海外投资的宏观调控基本上只是一个项目审批制度,对投资后的监管、跟踪、统计、分析等管理服务功能薄弱,缺乏对海外中资企业的指导。政府监督弱化使得境外投资面临国有资产流失、银行信贷控制不力,缺乏事前监督机制等风险。

5、境外投资保护风险。如果一个国家缺乏境外投资保护制度,那么境外投资企业除了要承担商业性风险外,还要承担政治风险。一方面由于我国对境外投资缺乏整体战略和行业指导,使得我国企业在境外投资时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和无序性;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合理的投资保护协定,也使得企业因东道国政治风险遭受的境外投资损失得不到补偿,从而增加了企业境外投资的安全隐忧。

6、投资环境风险。由于投资所在国环境变化而给企业带来的风险,主要有经济风险(如汇率风险,合作对象企业的信用风险、经济形势的急剧变化风险等)自然风险(如地震、海啸、洪水、冻灾等)。

(二)“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境外投资风险的法律防范

1、对东道国投资环境进行详尽的调查,如:产业负面清单,有些基础设施产业是属于国家垄断的,每个国家规定是不一致的。其次,投资壁垒问题,东道国通常会对外资企业的股权进行限制,如在特定领域内外资公司的股权比例限制、股权转让限制等。

2、熟悉投资目的地法律规范。“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律体系特点各异,具体到在每个国家实施项目,须遵守当地的法律规定。譬如同为穆斯林国家,土耳其由于所处地理位置和早期对西方法律体系的吸收,法律体系不同于其他大多数穆斯林国家,总体上仍然是大陆法系,有较为完善的贸易法规、外国投资法规等。

3、充分研究双边和多边投资合作协定,保护自身利益。了解掌握国际投资协定的相关规定及成员方加入与遵循的现状,这些投资协定对于争端的处理往往比较有利。目前,中国已同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哈萨克斯坦、卡塔尔、科威特等国签署了同“一带一路”建设相关的合作协议。同时,中国已签署包括与东盟、新加坡、巴基斯坦等在内的12个自贸协定,涉及20个国家和地区。

4、掌控投资合同签订程序。合同签订过程中最需全面审视履约条件,加强对未来履约各种风险的预判;注意利用现有规则尽可能地将各方面的事项予以规定,从而明晰各方的权利义务。

5、关注投资领域风险动态。加强对全球投资领域新情况新问题的关注和监测,深入研究与投资风险紧密相关的问题。基本上通过驻大使馆还有年度经济报告可以了解一些投资领域的风险动态。

6、优选投资纠纷解决方式。仲裁作为国际商事争议常见的解决方式,具有便捷省时的优势,在仲裁机构的选择、仲裁员选定、不公开审理等方面更能体现当事人的意愿,符合商业活动注重高效和保护商业秘密的需求,适宜在海外投资时企业择用。

7、设置灵活的退出机制。海外投资项目在获利的同时也意味着增加了企业的投资成本,特别是在以PPP模式开展的项目中,其项目期限可能长达几十年,设立灵活合理的退出机制能够帮助企业减少时间因素带来的投资成本,将风险有效地转移。

“一带一路”的推进离不开企业走出去,而企业走出去能否顺利取决于投资人母国的制度支持、东道国投资环境的稳定性以及企业自身的战略管理,因此,做好投资环境的法律评估成为重中之重,尽可能将风险扼杀在摇篮之中。法律服务者应该帮助企业制定科学、规范、合法的投资结构,企业出海才能走得更快、更远、更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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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