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参考 No.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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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岛礁建设报告:
中国岛礁扩建占三条理

作者:叶强 时间:2016年4月11日
年以来,随着中国在南沙永暑礁新建机场校验飞行,以及在西沙永兴岛部署武器装备,美国在所谓南海“军事化”问题上不断加大干预,且指责中国违反国际法。

此外,每隔一段不长的时间,西方媒体就会跟进一组中国在南沙岛礁建设的卫星图片。最新于4月8日出现的永暑礁卫星照中,甚至连街道斑马线都清晰可见。

这样的舆论氛围下,让不少人感到疑惑,中国在南海的举动真的出格了吗,是国际社会的不守法分子吗?凤凰大参考“南沙岛礁建设报告”第三章,将为三个最受关注的争议焦点正本清源。

填海:行为正当合法 且早有诸多先行者

自2013年中国启动南沙岛礁建设工程、对7个实控岛礁进行陆域吹填和扩建以来,南海周边国家以及域外大国对此不断进行指责,屡屡要求中国“尊重国际法治”,美日韩以及越南,都曾就此发声。那么,南沙岛礁建设,包括在南海岛礁部署武器装备,是否如一些国家所宣称的那样违反了相关国际法呢?三个角度可以回答这些疑问。

4月5日,中国南沙渚碧礁巨型灯塔建成启用。外界认为,新建灯塔将巩固中国在南海地位。

一、通过陆域吹填进行岛礁扩建具有充分的国际法基础

1,过陆域吹填进行岛礁扩建的性质属于国际法上的领土添附,是完全符合习惯国际法和国际实践的正当行为。

添附是指由于自然或人为原因而形成新领土的方式。因添附而形成的领土,国家当然地取得该领土的主权。添附包括自然添附和人为添附两种形式。人为添附是指通过人工方式实现领土扩大,例如围海造地、人工扩建岛屿等。现代国际法承认不损害他国利益的人为添附。

近代以来,不少国家都通过围海造地的方式扩大领土面积,例如日本、新加坡、摩纳哥,以及现代国际法的发源地荷兰——其当前国土面积的20%是通过填海获得的。

中国对南沙群岛7个岛礁进行陆域吹填,是通过人为添附从而扩大国家领土范围的合法行为,并没有损及任何国家的利益及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对此,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明确指出:“中方进行岛礁扩建工程经过了科学的评估和严谨的论证,坚持建设和保护并重,有严格的环保标准和要求,充分考虑到生态环境和渔业保护等问题,不会对南海的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单个岛礁:无论扩多少都不会让控海范围增加

2,因岛礁领土面积扩大而导致中国在争议海域获得更大范围海洋权利的假设并不成立。

一些国家认为中国南沙岛礁扩建与一般领土添附的重要区别在于,作为南海争议当事国,中国可能依据扩建后的岛礁主张更大面积管辖海域,从而进一步损害争端他方的权利主张。实际上,这种担心是缺乏常识的表现。

中国从未且今后也不会以单个岛礁为依据主张南海海洋权利。

中国主张南沙作为群岛在整体上享有领海、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权利。1958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这项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和同大陆及其沿海岛屿隔有公海的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2014年12月7日,中国外交部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第21段指出,“2011年4月14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就有关南海问题致联合国秘书长的第CML/8/2011号照会中亦指出: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和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的有关规定,中国的南沙群岛拥有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海洋法公约》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大陆国家的远洋群岛法律制度,但也并不禁止大陆国家设立远洋群岛。加拿大设立的北极群岛、丹麦设立的法罗群岛、挪威设立的斯匹次卑尔根群岛、厄瓜多尔设立的加拉帕格群岛、印度设立的安达曼-尼科巴群岛和拉克沙群岛等均属于大陆国家的远洋群岛。虽然中国尚未对南沙群岛划设基线,但为防止某些国家意图对南沙群岛进行支解,将其分割成为一个个没有海域管辖权利的岩礁或低潮高地,中国必然始终坚持南沙作为群岛的完整性。

中国目前进行扩建的岛礁均位于南沙群岛内部,无论单个岛礁面积扩展多少,都不会对依据群岛而主张的海域权利范围构成影响。

因此这一行为既不会影响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与邻国的利益,也根本无须追求变礁为岛的法律效果。

4月8日永暑礁最新卫星照曝光:街道斑马线清晰可见。

国际实践表明,在争议海域进行填海造地的行为并不必然违反国际法。

马来西亚诉新加坡柔佛海峡案即是证明。新加坡自上世纪60年代以来一直在柔佛海峡一带围海造地,使其国土面积增加了100余平方公里。这种做法引起马来西亚的强烈不满。马来西亚认为,新加坡的填海工程不仅影响马来西亚海运和渔业,而且侵犯了其领海,还对附近海洋环境造成了无法弥补的破坏。

马来西亚的主张与当前一些国家对中国南海岛礁扩建工程的指责十分相似。2003年9月,马来西亚向国际海洋法法庭提起临时措施请求,要求新加坡立即停止在柔佛海峡的填海工程。然而,法庭裁定新加坡胜诉,驳回马来西亚要求阻止新加坡在柔佛海峡进行填海工程的请求。最后,此案还是通过新马两国的谈判协商加以解决的。由此可见,填海造地或岛礁扩建在国际法上并不必然导致海域管辖权方面的合法性或违法性问题,国际司法机构并不倾向对此类争议进行管辖。

争议国:海洋权利否定不了中国领土主权

3、陆域吹填工程完全符合《海洋法公约》和《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海洋法公约》的序言部分开宗明义地指出:“认识到有需要通过本《公约》,在妥为顾及所有国家主权的情形下,为海洋建立一种法律秩序……”。国家主权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的基石,在海洋法体系中也是如此。绝不能以《公约》确立的沿岸国海洋权利为由否定他国的领土主权。

中国扩建岛礁的行为属于领土法而非海洋法规制的范畴。一些国家以中国南沙岛礁在其大陆架或专属经济区内为由,否定中国岛礁建设的权利是本末倒置、违背《公约》原则的无稽之谈。

《公约》第74条和第83条是关于“临时安排”的规定。临时安排是海洋划界前的过渡措施,对海洋资源的有效开发利用、对促进国际合作与和平解决争端具有重要意义。南海争议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海洋划界争端。在争端最终解决前,中国根据《公约》与东盟国家一道采取了切实有效的办法,于2002年达成《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为有效管控争端、维护南海和平、稳定与繁荣作出切实可行的临时安排。中国岛礁建设不仅不违背《宣言》,相反,是有效落实和履行《宣言》的正当行动。

中国外交部表示,中方在南海建设灯塔对本地区商贸活动有利。

《宣言》第5条规定:“各方承诺保持自我克制,不采取使争议复杂化、扩大化和影响和平与稳定的行动,包括不在现无人居住的岛、礁、滩、沙或其他自然构造上采取居住的行动,并以建设性的方式处理它们的分歧”。

开展扩建工程的7个岛礁早就处于中国的有效控制之下,从而根本不属于《宣言》第5条的禁止范围。《宣言》第6条规定:“在全面和永久解决争议之前,有关各方可探讨或开展合作,可包括以下领域:海洋环保;海洋科学研究;海上航行和交通安全;搜寻与救助;打击跨国犯罪,包括但不限于打击毒品走私、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以及军火走私”。中国外交部就此作出明确表态:“中国南沙岛礁建设除满足必要的军事防卫需求外,更多的是为各类民事需求服务,以更好地履行中国在海上搜救、防灾减灾、海洋科研、气象观察、生态环境保护、航行安全、渔业生产服务等方面承担的国际责任和义务。”

南海岛礁建设报告索引

(一)序言:南沙岛礁建设报告:岛礁建设与美国闯阵 http://pit.ifeng.com/dacankao/nanshadaojiao/1.shtml

(二)南沙岛礁建设报告:各国南海军力对比 http://pit.ifeng.com/dacankao/meijunyoushi/1.shtml http://pit.ifeng.com/dacankao/haozhuangbei/1.shtml

(三)南沙岛礁建设报告:岛礁建设的法理正当性

(四)南沙岛礁建设报告:外界有关岛礁扩建后的军事功能评述

(五)南沙岛礁建设报告:美国眼中的南沙岛礁军事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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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强

中国南海研究院助理研究员。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研究领域包括国际法、国际争端解决、国际司法和仲裁制度等。曾参与中央和国家机关委托课题10余项、政策咨询报告10余篇。参与编写《中菲南海仲裁案》(英文)、《国际海洋法最新案例精选》、《中菲南海争议十问》(中英文)等学术著作。此外,在《国际法研究》、《北大国际法与比较法评论》、《中国海洋法学评论》等学术期刊以及《世界知识》、新华网等媒体发表中英文论文和时评1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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