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芳:投资过程中需要处理好法律问题


来源:凤凰国际智库

 编者按:

530日,凤凰国际智库主办了以“保值与创富:打赢财富管理保卫战!”为主题的中国财富管理国际化论坛。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芳律师向大家分析了法律形式上的投资最终分类,并强调了法律关系在投资过程中的重要性。陈芳律师在各类私募基金的募集、设立、投资、收购兼并、资本市场领域经验丰富,先后为几十家各类私募,被钱伯斯评为“顶级女性律师”。

陈芳律师认为,不论是实业投资、除企业以外的其他资产配置,还是在海外设立企业,都涉及到复杂的法律问题。投资者需要了解产品本身基础的法律关系,了解作为投资人所享有的法律权利、义务以及产品基础的底层资产的法律关系。中国版“共同申报准则”CRS201771日起实施,个人和企业都将受到影响,因此知晓其中的法律细则十分重要。


 

以下为演讲全文:

各位嘉宾大家下午好, 前面的嘉宾从不同角度探讨和分享了资产配置中的一些问题,包括从投资和科技发展角度给资产配置带来的影响,以及如何在配置过程中做投资组合,前面的嘉宾都做了深入的分析。我将主要谈谈法律形式上的投资最终分类

对于高净值的人群来讲,资产里面最大的一块其实是实业投资。资产原始积累是投资企业积累的。投资权益的过程涉及到非常多的法律问题。第二块资金是闲置之后,或者有了流动性之后,除了企业之外其他的资产配置。这里涉及到金融产品、不动产、古董、珠宝的配置。其中金融资产的选择方面也会涉及到非常多的法律领域。对于做实业投资来讲,不同的行业对此有不同的法律监管要求。而同样的行业,不同国家对于行业有不同的监管要求。于企业而言,内部管理中的劳动制度、内控制度等等方面也会涉及到非常复杂的法律关系。一个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就需要做外部的融资,这里会涉及到直接融资,而且可能要跟外部机构打交道,涉及到引入风投、PE等等,从而产生投资者的法律架构方面的问题。企业做大之后需要跟员工分享收益,这就会涉及到内部股权激励方案的设计。而企业进入跨境经营阶段时,外商投资、产业征信,外汇的监管, ODI都会受到影响。现在实际操作中,有很多高净值人群拿到了海外身份,这对于企业包括股权结构、产业结构限制等方面的影响也是非常多的。

还有很多高净值人群可能在海外已经设立了企业。对于中国企业来讲,在海外设立公司需要走一些程序。但是因为目前的监管疏漏,很多国内自然人设立的海外公司并没有受到监管,而再次返程投资时国家又要求备案,很多企业家不了解这个问题,等到企业要上市才发现该做的程序没有做。

因此实业投资涉及到了非常多的法律关系。现在讨论得非常热门的是婚姻关系对于股权结构稳定的影响。有很多的企业在上市的关键时刻,由于婚姻关系不够稳定,上市计划被迫夭折。也有很多企业说要设立家族信托,这也是市场上火热的话题。但是家族信托的设定对于企业上市有没有影响,对于IPO有无影响,监管部门对于信托持股是不是能接受等等,这些都涉及到非常复杂的问题。

对于实业投资之外的其他法律形式的金融产品,如基金、信托计划、理财产品,或者是现在市场上非常火热的互联网金融,还有刚刚非常帅的陈小帅先生特别介绍的不同的金融机构的市场份额等等,投资人在投资的时候都需要考虑产品的属性、周期、回报率等等来做投资配置。更重要的是要了解这些产品本身基础的法律关系,了解在这个产品项下我们作为投资人所享有的法律权利、义务等等是什么,以及这个产品基础的底层资产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

有很多资产在销售的时候号称保本保收益,实际上现在保本保收益的宣传是跟监管相悖的。还有风控措施,如果我们不了解风控措施的实际法律含义是时间,那么在投资的时候我们就可能做出错误的判断。比如说有一些产品,它宣传说产品发行人的母公司背景有多么强大,但是实际上母公司并没有在合同上签字,这只是母公司以下的一个子公司发行的产品。这就提高了风险等级。还有母公司征信投资。母公司征信投资可能是法律连带担保,或者是不具有法律责任效力的安慰函。出具安慰函的主体并没有法定的代为清偿的医务。而如果是连带责任,则可以要求产品的发行人要求担保人去履行代为清偿的义务。

所以金融产品选择上,宣传很有可能跟底层的法律关系之间有很大的差异。因此选择金融产品的时候,我们可能要给予内在的法律问题更多关注。当然明确了法律问题之后,最终我们怎么做配置,怎么做组合,还是要依赖于我们自己的投资偏好和个人的财务情况,甚至就像前面一位嘉宾提到的,科技时代,电子计算机的技术还会为我们提供各种算法去做这些配置等等。

当然除了这两块之外,投资房地产,投古董、字画、珠宝等等也涉及到不同的法律问题。中国房地产有个特色,那就是限购政策。限购政策下,很多人会采取一些变通。这些变通方式其实也会带来很多隐患的法律纠纷。涉及到专业投资,古董、字画等等,对于投资人的专业背景要求比较高。市场上现在出现了很多以古董、字画作为投资标的产品。我们要考虑产品管理人的背景、资质,包括产品设立过程当中,产品管理人在产品中拥有的权益,他的风险有没有和产品紧密挂钩等等。

接下来跟大家分享一下现在市场上火热的一个话题——CRSCRS推出之后,市场上很多人谈股变色,觉得这对高净值人群影响非常大。高净值人群会想把资产尽快转移到海外去,以免受CRS的约束。

CRS是什么?CRS是国家和国家之间互相进行信息情报交换。任何一个国家都希望本国的居民在国内纳税,因为税收稽查手段是很容易的。但是投资者把资产转移到境外之后,国家就不知道他在境外赚了多少钱。境外纳税很难监管。每个国家都希望了解本国居民在海外的资产状况,以便进行全球征税。这种情况下国家和国家达成协议,我把你的居民在我国资产的情况告诉我,作为交换,你要把我国居民在你国的开户情况告诉我,这是互相交换信息。我国已经加入了CRS,并且在五六月份的时候,出台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这个管理办法是针对非中国居民的纳税人,也就是在中国开立了金融账户,但是持有国外国籍的人,或者虽然还是中国国籍,但是同时也符合境外的税收居民。这种情况下,我们国家的金融机构就会把这些主体的国内开户信息,账户里的资产状况等等信息报送给中国的国税总局,中国的国税局再和海外同样加入CRS的其他国家沟通,把这一信息提供给其他国家。比如说一个加拿大居民在中国开了账户,我们就会把这个信息交换给加拿大政府。反过来说,如果中国籍的人在加拿大开了账户,加拿大政府也会把这个信息交换给我们。

我简单说明一下国内CRS实施之后有哪些金融机构受到了影响,以及国内我们这些个人开户本身受到的影响。我国从201771号开始实施尽调标准,71号大家开户的时候,要声明自己是中国税收居民还是国外税收居民。国家2017年会对于高净值人群做完尽职调查,到2018年的时候所有账户都要做完调查。哪一些机构会搜集这些信息呢?所有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如果购买的私募基金在基金业协会做了备案的话,这一私募基金也有义务搜集和报送这一信息。另外买保险单、保险资管产品、信托产品,这些金融机构都会进行信息的搜集。

这些金融机构如何识别账户的开立人是中国居民还是外国居民?除了纳税人自己申报,这些机构还会关注某些关键要素,比如身份证明。如果这个人开户的时候拿的是境外护照,就认为他是境外的纳税居民。第二是账户持有人。如果他所有的帐单地址,包括联系的邮箱地址都是境外的地址,那么可以通过这个线索进一步调查、识别或者确认他是不是非我国居民。其他需要识别的要素有联系方式电话是不是海外的电话、另外账户是不是有定期向海外账户转款的指令以及账户的贷款人授权人地址是境内还是境外的等等。

刚刚讲的是CRS识别的中国的情况。那么在中国搜集这些信息会获得什么好处呢?那就是中国居民在加拿大等欧美国家开设的账户信息同样会转过来。现在很多人说,是否可以设立两岸信托,比如把账户的金额由大拆小来避税逃避监管?我们认为,离岸信托本身是有非常多的好处的,但是CRS也针对离岸信托做了很多进一步的细化的要求。如果某一个离岸信托本身的投资主要来源于金融产品的话,那么这个离岸信托最后还是会被认为受制于CRS的要求而必须进行申报。这里有个简单的案例。中国的李小姐通过海外公司设立了信托,投资加拿大的理财产品。没有CRS之前,这样的结构,除非是李小姐主动申报,否则中国政府不会知道。但是CRS之后,因为这个购买的是金融产品,CRS申报的时候,它是要穿透公司了解最终实际投资人的。所以李小姐的信息会传递给中国税务机关。

当然CRS也在逐步完善的过程当中,所以信托在目前来讲的话,它还是在很多方面能够帮助到投资人,做到一些所谓的避税安排。

我的分享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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