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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国企业国际化法律风险管理报告

——对外工程承包分报告

作者:朱中华

2015年国内建筑业遭遇寒冬,全年国内生产总值增幅再创新低,建筑业增速大幅跳水。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建筑业总产值仅比上年增长2.3%,与前几年2位数的增速相比,相差甚远,国内建筑业正遭遇前所未有寒冬。与此相反,中国企业对外工程承包业务发展却十分强劲。根据商务部统计,2015年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1540.7亿美元,同比增长8.2%;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新签合同额突破2000亿美元,达到2100.7亿美元,同比增长9.5%。2016年1-5月,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完成营业额3264.6亿元人民币(折合500.8亿美元,虽然同比稍有下降(下降3%),但新签合同额达到754.9亿美元,同比增长11.7%。目前,中国企业对外工程承包业务呈现出逆势增长的良好发展势头,我国对外工程承包业务企业面临着重要的机遇,但同时所面临的挑战和风险也越来越大,如果“走出去”的企业不能很好地应对挑战,管理好风险,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将会影响我国工程企业海外经营的收益,从而影响我国对外工程承包行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在企业所面临的风险中,法律风险的发生频率高,对企业负面影响大,本分报告将对外工程承包行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予以分析探讨,希望有所启发。

一、中国工程企业面临重要机遇,存在强烈内在需求,“走出去”势在必行

1、国家提出了“一带一路”战略,出台了有利于企业“走出去”的诸多有利政策,为工程企业“走出去”创造了新的机遇。2013年,习主席提出了“一带一路”的伟大战略,2015年3月28日,国家发改委、外交部、商务部联合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划定了“一带一路”的路线图。同时,我国政府也陆续出台了其它一些鼓励和有利于企业“走出去”的重大政策措施,包括《国务院关于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的指导意见》、《中国制造2025》等,这些政策措施极大地促进了对外工程承包工程业务的发展并带动了中国装备制造业出口。据商务部统计,中国企业对外承包工程规模明显增加,特别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承包工程业务增长更为突出。2015年,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相关的60个国家新签合同额926.4亿美元,占同期我国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额的44.1%,同比增长7.4%;完成营业额692.6亿美元,占同期总额的45%,同比增长7.6%。

2、国家致力于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为我国工程企业“走出去”提供了有利的国际环境条件。近来,国家高层领导频频出访,在国际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为中国对外工程承包业务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国际环境。2015年和今年上半年习近平主席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先后出访世界数十个国家与国际组织,足迹遍及亚、非、欧、北美、南美等各大洲,并且签署了《中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国与韩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批准通过了《乌法宣言》、《金砖国家经济伙伴战略》、《上海合作组织至2025年发展战略》等重要文件。上述措施使中国与周边和世界主要国家、经济体和地区组织沟通了关系,为中国对外工程承包业务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3、国家资金的支持助力对外工程投资与承包。为鼓励企业“走出去”,丝路基金、进出口银行、中非发展基金、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持续发力,为中国工程企业海外业务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资金支持。2015年4月20日,丝路基金、三峡集团与巴基斯坦私营电力和基础设施委员会在伊斯兰堡共同签署了《关于联合开发巴基斯坦水电项目的谅解合作备忘录》,支持巴基斯坦开发水电等清洁能源,“首单”投资于卡洛特水电项目,为项目提供资本金支持。2015年12月14日丝路基金已与哈萨克斯坦出口投资署签署框架协议,并出资20亿美元,建立中国-哈萨克斯坦产能合作专项基金,这是丝路基金成立以来设立的首个专项基金。

4、中国企业“走出去”的硬件条件充足和内部需求强烈。2015年,全国建筑业总产值超过1.8万亿元。截止2015年底,全国共有建筑业企业80911家,其中具有特级资质的企业就有333家。国内工程企业承接了大量的国内工程,包括在国内外闻名的大型工程,积累了丰富的建设经验,练就了强大的施工组织能力,项目管理水平也得到很大提高,熟练劳动力充足。上述情况为我国工程企业“走出去”提供了组织和物质技术条件的支持,但是也必须看到的是,国内建筑服务的市场需求已趋于饱和并开始萎缩,产能过剩情况非常突出,工程企业“走出去”不仅是国家的政策号召,也存在着强烈的内在需求,“走出去”势在必行。

二、我国对外工程承包风险管理现状分析

国际环境的多样性、复杂性和国际工程市场竞争的激烈性决定了海外项目,面临的风险更大。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承包工程规模的发展和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与过去相比,中国企业对外承包工程业务面临风险包括法律风险更多、更大,也更为复杂。

1、国际环境的复杂性决定了海外项目比国内项目面临更大的风险。国际项目的风险来源于国际工程项目所处的环境比国内环境更为复杂,我国企业并不一定完全了解和熟悉。国内工程项目与国外工程项目的区别不仅在于地理位置和语言等差别,而且在政治体制、政府工作状况、国家安全状况、社会治安状况、当地市场情况、适用的建筑标准和规范、适用的法律不同、文化风俗习惯与宗教习俗、疾病状况、医疗条件、工程项目管理、分包商供应商的选择、外汇与项目资金管理、税务会计管理等方面都不相同。就拿法律来说,各国家分属于不同法系,有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也有伊斯兰法系国家等,即使同属于一个法系,不同的国家的法律也存在巨大的差别。这些差别很难在短时期内完全熟悉了解和适应,因此为对外工程承包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

2、我国企业海外经营经验不足,导致国际工程项目风险。我国企业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以援外项目建设的形式步入国际工程市场,后来逐渐发展,1992年中国实行市场经济后,我国对外工程承包行业随之进入较快发展阶段。由于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工程市场竞争的时间短,所以企业的国际工程经验相对较少,有待进一步积累和提高。近年来,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扩大和深化,国际工程承包的市场规模不断扩大。近几年来,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内建筑市场的饱和与国内市场竞争的加剧,到国外寻找市场,消化产能,争取发展机会的企业越来越多。从2005年至2015年10年间,我国对外工程承包年营业收入增长超过6倍,在这些增长中更大部分是由原来从事国内业务的企业“走出去”所创造的。对于这些新“走出去”的企业来讲,许多方面都面临新的挑战,存在重新学习和“交学费”的风险。由于一些企业缺乏海外经营经验而导致项目亏损甚至巨亏的情况屡见不鲜。

3、我国工程行业国内的一些做法与国际工程通行做法不一致,导致海外项目的风险。多年以来,我国工程企业经历了计划经济、有计划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等经济体制的转换,与此相适应,工程企业的经营机制也面临艰难的转变。直到目前,仍有许多企业的管理、项目管理与实际做法等仍然与市场经济要求不相适应,再加上我们的市场经济的一些法律、管理规定也正在不断完善过程之中,因此,导致企业一些做法与国际工程通行做法不一致,特别是一些企业契约观念不强,重拿项目不重风险防范,不重视企业的商务合同管理,缺乏有效的风险管控机制,在海外经营中仍然套用国内工作模式,导致国际项目的风险。我国工程建设行业过分强调专业分工、归口管理和资质管理等做法,也使工程建设业务管理条块分割,企业所从事的业务过于单一,从而导致我国在原来的条件下很难出现综合性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工程企业缺乏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的完整的产业链管理经验,这与国际上以EPC占相当部分的市场需求不相适应,这种影响很难在短时间内解决,为企业到国外承接EPC项目造成障碍。

4、许多企业不习惯利用外部资源包括国际资源为企业服务,使海外项目的风险增大。从事国际业务比从事国内业务风险更大,除了应当利用企业内部资源以外,企业还应当充分利用外部资源为企业风险管控服务,包括国内资源和国际资源,如国际工程律师、工程咨询公司、会计师、项目管理公司等。但是,我国许多企业仍然不习惯或者不善于利用外部资源包括国内资源和国际资源为企业服务,因而导致项目的风险。

5、从传统行业与发展中国家市场到行业多元化与全球市场的风险。我国早期的国际工程业务涉及的行业主要是房建项目、路桥项目等土建项目施工、劳务合作与成套机电设备出口等传统项目,主要市场在亚、非、拉美等发展中国家。现在,我国企业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涉及的行业既有传统项目,也有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工业项目、产业园区等,覆盖面大大扩展;在市场区域方面,既有传统的亚、非、拉美市场,也开拓了中亚、东欧、南美、北美、欧洲和澳洲市场,既有发展中国家,也有发达国家,实际上已经我国企业承接海外项目的市场正在逐步转变为全球市场。2015年10月19日,中核集团与英国国家核实验室签署了《成立中英联合研究与创新中心联合声明》,为我国与发达国家在高端核技术领域的研发合作开了先河。2015年10月21日,中国广核集团和法国电力集团(EDF)宣布,就共同修建和运营英国萨默塞特郡的欣克利角C核电站达成战略投资协议,实现了中国核电走入西方发达国家市场的重大突破。这比原来做传统项目和发展中国家市场要更为复杂,面临的风险也更大、更多。

6、从单纯承包模式到承包模式多元化的风险。过去,我国对外工程承包企业承接项目的形式以施工总承包、劳务合作与成套机电设备出口为主,项目承包模式较为单纯,承包商承担的风险较少。但是随着中国对外工程承包的业务规模不断发展和扩大,市场需求呈现多元化趋势,中国对外工程承包企业适应国际经济新常态,积极进行承包模式创新和大胆尝试,在工程承包模式方面,在原有模式的基础上向多元化发展,现在的对外工程承包既有传统的施工总承包、分包,也有EP、EPC、项目管理、规划设计咨询、资源换工程等模式;既承揽单一工程承包项目,也运作区域规划、勘探设计、管理咨询、运营维护于一体的大型综合性项目。为解决部分工程所在国的资金不足的问题,企业还利用我国“两优贷款”、“中非基金”等资金,积极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F+EPC等带资承包模式的业务。除此之外,中国企业以特许经营类项目(包括BOT、PPP项目)等新型工程项目模式,在多个国家实施与工程相关的投资项目,涉及基础设施、能源开发、物流运输、农业合作和房地产等领域。2015年我企业新签和在建(包括运营)的特许经营类项目30个,涉及合同金额超过100亿美元。新的承包模式,特别是EPC、特许经营类项目、大型综合性项目等新型承包模式,与原来传统承包模式相比,项目本身所面临的风险更为复杂和多样,承包商承担的风险更大。

7、从设备出口商转变为工程承包商的风险。许多成套设备制造企业过去主要以出口设备为主,并且由窗口企业代理出口,现在企业的进出口资格、对外工程承包资格早已全面放开,设备制造企业也开始由后台走到前台,直接以“设备+工程”即EPC方式“走出去”,以项目承包带动设备出口。从2015年的发展可以看出,我国装备制造业成为对外工程承包的企业的新力量,既带动了我国成套设备的出口,也丰富了工程承包的形式。目前,我国装备制造业在世界总量中体量占比更大,许多装备产品产量位居世界第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或相对优势的装备制造业逐步增加,高端装备制造业产值占装备制造业比重已超过10%,像航天工程装备、高铁、核电工业、火电、水电、风电、光伏电站等新能源装备、特高压电网与智能电网、工程机械、石油装备、船舶建造、军工装备,以及电信产业等具有相对优势的制造产业越来越多,这为我国装备制造业以工程总承包形式“走出去”创造了良好的基础。但是,设备出口与工程承包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国际工程建设不同于国际贸易,二者所具有的特点、适用的法律、质量技术标准和项目管理内容要求等差异巨大,与此相适应,二者面临的风险也完全不同,后者面临的风险更大、更复杂。

8、项目规模不断扩大的风险。与过去相比,我国企业对外工程承接的项目规模也越来越大,超过1亿美元项目、十几亿美元的项目,甚至几十亿美元的项目越来越多。据商务部统计,2015年我国企业对外工程承包业务中,单个合同额普遍较大。其中,合同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721个(比上年同期增加59个),占新签合同额的83.7%;上亿美元的项目434个(较上年增加69个)。随着项目规模的扩大,项目所面临的风险也随之扩大,但是许多企业对于海外项目风险的管控能力并没有明显的提升,这也导致了许多海外项目的风险。

9、国际政治经济日益增加的挑战,也使国际工程项目的风险增大。国际金融危机和中东、北非裂变后,国际形势更加复杂,世界及地区秩序主导权的博弈更趋激烈。目前,世界经济仍处于国际金融危机后的修复期,世界主要经济体经济复苏依然疲弱,许多国家经济持续低迷,保守主义抬头;部分大国角力,国际经贸规则博弈加剧;亚太、中东、东欧等国际工程市场所在地区成为热点地缘板块;传统安全领域和非传统安全领域的挑战有增无减,国际政治经济的这些挑战使国际工程市场的风险增大。这种形势下,一些工程所在国政府与业主违约的风险增大。2009年,中国中铁与委内瑞拉国家铁路局签约承建了迪阿铁路(从迪那科至阿那科),由于政局变动,经济严重衰退,政府无力承担项目建设资金投入,目前该项目已经废弃。

三、对外工程承包面临的法律风险与企业风险管控

1、对外工程承包面临的法律风险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海外经营也是如此。企业不怕风险,就怕未知的风险,风险没有得到识别与预防对企业危害最大。目前,中国企业“走出去”到国外承接工程,面临许多方面的风险,如法律风险、金融风险、自然灾害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等,其中法律风险是企业“走出去”必须要考虑的主要风险之一,也是企业首当其冲的风险。“入国问禁,入乡随俗”。只有了解了当地国家的政治法律情况,才能够使项目执行顺利;相反,如果对于上述情况没有充分了解,就盲目进入相关国家市场,则无异于撞大运,其结果必然是凶多吉少。

广义的法律风险也包括政治风险,本文所说的法律风险也包括政治风险和狭义的法律风险。政治风险既包括当地国家的政治体制、政治环境、政府办事效率的风险、政府不讲信用等体制内部风险,也包括战争、恐怖主义威胁、社会治安差等体制外部风险。具体来讲,政治风险包括承包商对当地国家政治制度不熟悉的风险,当地政府换届或政党争斗影响项目的风险,当地政局不稳的风险等。狭义的法律风险既包括法律体制、法律环境不熟悉,或者法治不透明、不公正的风险,也包括具体法律规定的风险、司法风险和纠纷解决方式的风险等。

2、企业海外经营的风险管控

对于从事海外经营企业来讲,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在。企业不应惧怕和嫌恶风险,好的企业家也是冒险家。利润往往与风险并存,利润高的地区和项目风险也大。当然,冒险不是蛮干,不是碰运气,企业所承担的风险应当与企业对风险的管控能力相适应。对企业危害最大的不是风险,而是没有被识别和控制的风险。要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就应当坚持“预防控制为主,补救为辅,全程管控风险”的原则,建立全过程的风险管控机制,对于项目可能遇到的风险,特别是后果严重的核心风险、重大风险和紧急风险予以识别和管理控制。海外工程项目合同全过程风险管理,包括“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补救,全程控制;预防控制为主,补救为辅,持续改进和提高。”就具体的海外市场开拓和项目法律风险的管控来讲,主要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法律风险的管控:

(1)海外新市场的法律尽职调查;

(2)项目签约前的合同与法律风险评审;

(3)项目履行过程中的风险控制;

(4)海外项目竣工接收后的风险管理;

(5)海外工程项目纠纷发生后的风险化解。

四、海外新市场的法律尽职调查

中国企业承接海外项目时会遇到许多法律风险,在开拓新的海外市场时更是如此。如果不对这些风险进行事先识别,往往会导致企业海外经营的风险,甚至导致市场选择错误。企业从事海外经营,最大的错误是方向错误。如果进入了一个错误的市场,就是犯了方向性错误,后果是可以想象的。但是,目前我国许多企业的做法不利于风险的管控。许多企业不是先了解市场再承接项目,而是先有项目再决定是否进入该海外市场。企业以市场为导向本来无可厚非,但是,如果项目投标或者议标的时间过短,企业就来不及针对该市场进行详尽的尽职调查,包括法律尽职调查,就会导致企业选择海外市场的仓促性、临时性和盲目性,更谈不上与企业的长期战略相互匹配了。由于缺乏对市场的充分了解而失败的项目并不鲜见。因此,我们建议对于企业决定进入一个新的海外市场前,尽可能提前进行尽职调查,包括法律尽职调查。对于企业在海外市场承接没有任何经验的新承包模式的项目如PPP项目时,在承接之前也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需求,对项目和国外合作伙伴进行相应的法律尽职调查。

五、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签约前的法律风险评审

企业进入一个国家市场之后,应当对于当地市场状况,包括大的政治经济环境、政策法律和市场等状况进行了解,为承接项目做好前期准备。一旦有了具体的目标,就要开始项目的跟踪、投标或者议标。在项目投标与签约之前,应当对项目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文件和业主在协商或投标过程中提供或签署的其它文件进行评审,同时结合项目具体情况,进行项目的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组价进行评审,然后进行投标与合同谈判。业主会与候选承包商就技术方案、初步报价与合同条款进行细致的谈判,特别是对于议标的项目。对于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商的项目来讲,谈判的余地会小一些,但是,法律风险评审也不能轻视,因为尽管招标的项目谈判余地比较小,但对招标投标文件的法律评审不能少。在签约之前,也必须充分识别和评估项目文件与合同的风险,从而决定是否投标,以什么条件和价格投标,如何对风险提出相应的管控方案。

合同风险评审后,还会就需要谈判的内容与业主方方进行合同谈判,确定最终的解决办法并确定合同条款。因此,需要企业事先确定基本的谈判方案和谈判策略,掌握必要的谈判技巧。如果企业需要相关的社会资源的协助,无论是国内的还是国际的,都应当整合相应的资源为企业服务,不能为项目留下隐患,最终导致项目盈利减少,甚至导致重大亏损。

六、海外工程承包项目履行过程中的风险控制

招标项目在招标人向中标人送达中标通知书之后,议标的项目在签约之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即行成立。合同一旦签署成立并生效,就成为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国际工程合同中,业主的主要义务就是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参加项目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接收工程;承包商则应当按照合同要求,设计(包含设计的项目)、采购、施工和完成工程,并承担缺陷修复和保修责任。

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有些事情合同规定不明确或者没有规定,或者发生了签约时无法预见的情形合同又没有规定处理方式,则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协商对合同予以修改和补充。即使发生了影响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等情况,也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或者适用法律的规定予以解决。如果有一方不按照合同规定执行,就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与其违约行为程度相适应的违约责任。属于一般违约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承担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然后继续履行合同;如果构成根本违约,守约的一方则有权利解除合同,并想违约方索赔损失。

有些企业在技术水平、施工组织能、规模实力和实践经验等方面都有很好的基础,在国内也做得风生水起,但是承接海外项目时,在项目商务与合同管理、风险管控方面却遇到了很大的挑战。这些挑战从根本上来自于企业的经营管理理念包括企业的依法经营意识、风险意和契约意识,以及企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实践习惯与做法等不适应海外经营的要求。管理良好的国际公司一般非常重视项目与合同的风险管理,他们在签约前会花很长时间,做尽职调查,进行合同评审,准备投标文件,可以说是签合同非常难;但是一旦签订了合同,则会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执行,合同执行则相对容易。我们有些企业的做法与此相反,在签约前更多地是关注投标的价格和技术方面,而不注重工程所在国的法律、经营环境、市场状况、合同条件与风险的研究,也不愿意在项目还没有拿到时就付出太多的金钱和精力,主要目的就是先把项目拿下来,剩下的以后再说。即使对于标的非常大的项目,包括在刚刚进入的新的国家市场承接项目,往往也不去做尽职调查和详细的项目合同评审,有的项目在合同评审谈判时甚至没有专业的国际工程律师参与等,这些做法都可能会导致项目的重大风险隐患。因此,我们有些企业往往签约很快,相对容易,国外企业半年才能准备好的投标文件,我们只需要花两三个月。但是,这样签署的合同往往有许多条款对自己不利,再加上许多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也不习惯严格按照繁琐的合同规定执行,不习惯于国外工程师的严格管理,因此,项目拿下来后,执行则变得非常艰难,很容易出现问题,导致项目亏损、延期,甚至被业主终止合同与反索赔。像这样的情况看起来前期节省了一些成本,但是却留下许多本来可以避免的重大隐患,得不偿失。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最容易发生的风险包括合同交底风险、业主与承包商诚信履约风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不清晰的风险、项目质量风险、环保风险、调价的风险、工期进度风险、业主延误工程款支付的风险、工程变更风险、工程索赔与业主反索赔风险等。对于PPP项目来讲,本阶段的风险还包括项目公司结构设计不合理的风险、项目融资风险、投资回报率不高的风险、投资风险不可控的风险、项目不可融资性的风险、项目未能顺利实现融资的风险等。

七、海外项目竣工接收后的风险管理

在海外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并交付业主之后,承包商关于工程实体建设的大部分义务已经履行完成,但是仍有部分义务需在后期继续履行,如保密义务、工程保修义务等。在此期间,承包商的主要风险是缺陷责任修复风险、保修风险、工程质量风险等。当然,PPP项目还包括项目的运营风险,以及项目运营期满的移交风险。对于PPP项目运营与移交期间投资人需要特别注意风险主要包括,政府配套不完善的风险、政府违约不能按期付款的风险、政府购买产品或服务违约的风险、国有化或法律变更的风险、项目唯一性的风险、市场需求不足的风险(使用者付费项目)、运营成本增加的风险、达不到移交标准的风险等。

在海外项目竣工接收后,承包商一般还应做好对项目的总结,把工程文件与合同文件整理归档。项目总结的主要目的是,对于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进行总结,以便于今后项目管理和风险控制的改进。工程文件与合同文件的归档,即是将项目合同、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项目图纸等文件整理归档备查。保密即是对于在合同签署和履行过程中接触到的对方商业秘密,或者是合同约定的需要保密的项目信息,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予以保密。

八、海外项目纠纷发生后的风险化解

中国企业“走出去”承接海外工程项目,在签约、履约或者保修过程中,包括PPP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移交过程中,出现合同纠纷是正常的情况,并且由于我们企业“走出去”时间短,对国际市场、当地情况、国际惯例等不熟悉,难免在海外项目管理特别是商务与合同管理存在一些问题,发生纠纷的情况就更为常见了。同时,即使承包商没有问题,也可能会出现业主方违约或者不承担应予承担的风险的情况,中国承包商也应做好以纠纷处理方式解决合同纠纷的准备。

(一)海外工程项目纠纷解决方式

国际工程的纠纷解决方式通常包括工程师或业主的决定、专家裁决、友好解决、国际仲裁等几种形式。

1、工程师或业主“确定” (简称“工程师确定”)。工程师或业主确定(Determinations)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涉及雇主和承包商双方利益并且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协商不能解决时,由工程师(项目有工程师的情况)或业主(项目没有工程师的情况)先对该情况作出确定,当事人暂时先按照该确定执行的一种简易的、临时的纠纷处理程序。

2、专家裁决。国际工程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频率较高,一个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发生纠纷的情况是比较少见的,纠纷会涉及工程专业方面的知识,纠纷双方可能仍需要继续合作,所以纠纷的双方不愿意,一开始就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因此,一些国家便采用双方共同任命的专家居中裁决的方式,解决纠纷。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即FIDIC,采纳了相关国家建筑工程实践的经验,在FIDIC合同条件中也采用了专家裁决即DAB(Dispute Adjudication Board)的方式。

3、友好解决。国际工程合同中,友好解决(Amicable Settlement)是最常采用的、首选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在纠纷发生后,当事人一般都会首先进行友好协商。友好协商不能解决之后,才会采取其它方式解决。但是,有的国际工程中规定的友好解决与我们上述的友好解决并不完全相同。FIDIC合同条件第20.5款[友好解决]规定了和解解决争议的方式。按照该规定,友好解决方式不同于我们日常所说的友好解决的特点包括,一是该友好解决并非在争议的任何阶段进行,只有在DAB之后,在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出对DAB决定不满的通知后仲裁开始前的阶段进行。二是该友好解决程序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即没有经过该程序或者该程序规定的时间,不能提起国际仲裁。

4、国际仲裁。在国际工程承包中发生争议,通过工程师决定、专家裁决、友好协商无法解决时,只能通过司法或者准司法途径解决。在国际工程合同中,多数合同选择最终以国际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国际工程仲裁是国际商事仲裁的一种形式。一般由国际工程合同的双方,根据事先或事后签订的仲裁协定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将争端交由双方选定的仲裁员所组成的仲裁庭依照仲裁规则审理并作出最终裁决的方式。仲裁裁决一般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除非特殊情况不能予以撤销。仲裁按照案件管理方式不同,分为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机构仲裁是指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给约定的常设仲裁管理机构所进行的仲裁。临时仲裁是指依据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在争议发生后,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推选仲裁员组成临时仲裁庭进行仲裁,该仲裁庭仅负责审理本案并在审理终结自行解散。为了方便、效率和公平起见,国际工程合同一般会选择机构仲裁解决国际工程合同纠纷。

(二)海外工程项目纠纷处理风险

对于中国企业来讲,海外工程项目纠纷处理的风险在于:

1、不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实施并且不重视合同管理的风险。有些公司不注意按照科学的组织管理,严格按照合同和规范实施合同,并且对于不重视合同文件的管理,该发的通知和文件不发,该签署的书面文件不签署,一旦发生纠纷,就没有相应的支持文件和细节,导致在纠纷解决时非常被动。

2、不重视、不熟悉纠纷解决方式的风险。我们有些公司不重视纠纷的解决方式,甚至在合同谈判阶段把国际仲裁作为与业主谈判的让步筹码,轻易同意在当地诉讼或仲裁。一些企业对于合同规定的纠纷解决方式不熟悉,一旦发生纠纷,运用起来问题百出,往往手足无措,不能采取合适的应对措施,不知道如何利用纠纷解决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导致我国企业在国际工程仲裁中胜诉率一直很低。

3、企业借用外部资源管控风险不够。企业内部资源是有限的,在专业分工越来越细致的社会,工程企业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在每一个方面都培养自己的专家。企业走出去风险更大、更复杂,应当善于整合社会资源为自己服务。但是,我国许多企业没有重视风险管控和合同管理的传统,不习惯或不愿意借助包括国际工程律师、工程咨询机构、投资银行等外部专业资源为自己服务,一些企业在项目成本中根本就没有这项支出,企业也没有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或者有制度不落实。

当然,企业借用外部资源不够,也和我国本土能够从事国际工程服务的资源不足存在很大关系。如果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能有中国的专业人员牵头、协调和参与提供专业服务,则更便于掌控进展和沟通协调,提供的服务更为全面、到位和经济,更适应中国企业的需要,但是,遗憾的是目前我国可以提供国际工程相关服务的资源却异常贫乏。2015年中国工程企业在ENR(《工程新闻纪录》)的排行榜中的数量和营业额都是单一国家中最多的,据统计,2015年在ENR 250家最大国际承包商的排行榜中,有中国内地承包商65家,海外收入总量达到897亿美元,再次跃居世界首位。但是,与中国工程企业的迅猛发展相比,中国的工程咨询行业、国际工程律师服务行业、金融服务行业等这些为工程企业“走出去”提供服务的行业没有跟着中国企业一起“走出去”,与中国企业在国际工程市场所占的比例并不匹配,导致中国工程企业孤军深入,问题频发。

4、国际仲裁的风险。国际工程仲裁对于企业来讲也存在许多风险,这些风险包括:企业对于合同仲裁条款不重视,对于国际工程仲裁机构的选择不重视,在发生纠纷时进行国际工程仲裁不知道如何选择合适的国际工程律师等。对于承包商面临的国际工程仲裁方面的风险,企业应当注意重视合同的仲裁条款的规定,一般应避免选择在当地诉讼或仲裁,而应选择国际仲裁;同时应当选择机构仲裁而非临时仲裁,选择的仲裁机构也应当适当。经常被国际工程合同当事人选择的国际知名仲裁机构有: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ZCC)、美国仲裁协会(AAA)、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等。

九、对外承包工程法律风险管控建议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认为我国“走出去”从事对外工程承包的企业应当提高法律风险管控能力,特别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应当重视海外经营法律风险的管控工作,树立契约意识,提高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法律风险的管控水平。

2、熟悉工程所在国的政治法律制度、与工程相关的法律规定,依法依规经营;同时尊重当地法律和宗教信仰、文化风俗习惯,主动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处理好我国企业、项目与当地政府和社区的关系,根据情况逐步实行属地化经营。

3、培养具有国际视野,掌握海外工程相关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通用的招标文件、合同条件等常用文件,熟悉国际工程良好实践,并具有项目管理能力的国际工程项目管理人才,提高海外项目国际化与规范化管理水平。

4、坚持“预防控制为主,补救为辅,全程管控风险”的原则,建立全过程合同风险管控机制,全程控制海外项目的风险,特别注意应当对于新的海外市场和没有经验的新承包模式的项目应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在风险预防过程中,还应当做好关键环节即风险识别、风险分析与风险管控方案制定环节的风险管理;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严格履行合同规定,注重对合同文件的管理,同时在业主违约时,积极利用合同规定维护自己的权利。

5、熟练掌握工程师确定、专家裁决、友好解决与国际仲裁等国际工程纠纷解决方式,发生纠纷时,能够熟练运用纠纷解决方式,有效维护自己的利益。

6、整合国际资源为企业国际化经营服务,包括整合使用全球国际工程人才、专业国际工程律师、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会计事务所、投资银行等资源为自己服务。

·作者简介:

朱中华律师,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著名国际工程律师,国际工程法律专家、FIDIC合同专家,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等国家标准合同起草专家。朱律师曾长期在机械工业集团、建筑地产集团、国际工程公司等世界500强公司工作,曾担任法律部门负责人,后从事专职律师工作,曾为许多国际国内重大工程项目与法律纠纷案件提供法律服务,现担任多家大型涉外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朱律师擅长国际工程承包、国际项目融资(包括BOT、PFI、PPP等项目)、海外投资、国际贸易与海事海商、国际工程索赔、国际商事谈判与国际仲裁等方面律师业务,著有《FIDIC EPC合同实务操作》、《最新招标投标法律实务操作》等专业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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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国际智库出品 监制/邹明 编辑/杜文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