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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国企业国际化法律风险管理报告

——能源资源分报告

作者:王霁虹

一、为什么要关注中国企业海外能源资源领域投资的法律风险管理

近年来,中国企业加快了走出去的步伐,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进军海外。根据商务部的相关统计数据,2015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实现了连续13年增长,年均增幅高达33.6%。能源资源领域的中国企业是中国走出去的弄潮儿。在能源领域,中国的石油企业早自上世纪90年代即开启了走出去的步伐,投资目的地包括哈萨克斯坦、安哥拉、尼日尔、埃及等,近年来更着眼于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发达国家,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收购当地的油气田资源。不少中国企业也开始在蒙古、缅甸、越南等国投资火电站项目,在尼泊尔、印度等国考察投资水电站项目,在英国投资核电站项目等。在资源领域,2008年初中国有色金属行业内的领头企业中铝启动的对当时世界三大矿业巨头之一力拓的收购案曾名噪一时,近些年来,中国的各大矿企纷纷走出国门,比如,2015年5月,紫金矿业公司发布定增预案,拟通过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亿元,用于支持刚果(金)科卢韦齐(Kolwezi)铜矿建设项目以及收购刚果(金)卡莫阿(Kamoa)铜矿项目和巴新波格拉(Porgera)金矿收购项目。 2015年6月,中润资源公布定向增发预案,公司拟募集资金不超过283.68亿元用于收购铁矿国际(蒙古)有限公司、明生有限公司、蒙古新拉勒高特铁矿有限公司各100%股权等。

中国能源资源企业海外投资的方式,与其他行业的企业类似,主要包括:绿地投资和并购。就中国企业走出去而言,更广义的,还包括基础设施、能源、资源项目承建等。在境外投资和经营中,企业除了将面临的不同的商业风险、技术风险以外,因为不同国家之间法律体系的差异性,中国企业的海外探索还将面临诸多法律风险,比如违约风险、政治风险、劳动风险、环境风险、项目合法性风险、汇率变动风险、法律变更风险法律等。此外,由于资源能源往往关系国家安全,因此,很多国家对资源和能源领域的外资准入审批显得尤为审慎,这也给中国企业境外投资能源资源带来很大的审批风险。

在这些法律风险面前,已经有很多中国企业吃了亏,比如,以首钢秘鲁铁矿股份有限公司为例,仅2005年6月到2006年7月这一年间,该公司就遭遇了3次工人大罢工,使公司蒙受数百万美元的经济损失。又如,2009年6月中铝集团拟向力拓注资195亿美元以增持其19%股份的收购交易最终由于力拓毁约而宣告失败。2010年6月紫金矿业由于“若干项收购先决条件难以达成”终止了对澳大利亚Indophil Resources NL的股权收购。2011年4月五矿资源有限公司拟收购的澳洲铜矿商Equinox Minerals被全球最大的金矿商巴里克夺走。  2012年9月由于难以获得蒙古国相关监管方的批准,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彻底终止了对南戈壁资源有限公司的要约收购,约为9.2亿美元的交易最终告吹

中国企业在能源资源领域的投资失利还远不止这些。中国企业走出去的经验尚浅,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人员素质、管理经验、法律防控意识都存在不足。在笔者代理的诸多境外投资项目中,尽管有的企业,尤其是国企,开始考虑法律风险管理,但是总体而言,中国企业海外能源资源领域的法律风险管理水平仍然较低。为了避免在海外投资过程中失利,笔者建议中国企业海外能源资源投资,一定要注意法律风险防控和管理。

二、我国企业涉外资源能源行业法律风险管理现状分析

中国石油企业因为走出去的历史较早,法律管理的意识相对较强,内部的法务实力相对其他企业要雄厚一些。笔者也曾接触过后起的一两家走出去企业,大力引进了国外的优秀人才作为项目管理人员和法律管理人员为项目服务。但总体而言,我国企业在涉外能源资源领域法律风险管理的现状并不容乐观。

走出去的中国企业经验尚缺,一些企业的管理层还远未形成国际化的思维,更有甚者还期望用中国的一套去国外实施。比如一些项目上,在中国,处理好与政府的关系,项目就成功了一大半,但是在有的国家,即使政府关系处理好了,有可能因为有行业协会的阻扰或者社区居民的抗议,导致项目寸步难行。

中国的大部分走出去的企业,还没有在项目前期聘请第三方财务和法律服务机构的意识,并没有意识到中介机构的价值,通常直到合同谈判或者合同履行阶段发生问题,才想到聘请律师。反观国外,境外企业在对外投资时,多半是咨询机构先行。当然,除了企业领导的思维界限,中国企业法律人员介入项目较晚还缘于国企的内部决策和预算管理制度,这些制度,对于使用第三方中介机构也起到了一定的限制作用。

一些企业的领导,法律意识不够,并没有充分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在大部分项目在前期签署意向书、备忘录和框架协议时往往没有律师甚至公司法务人员的参与。有的企业领导甚至误以为意向书、备忘录完全没有法律效力,直到对方发出律师函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三、我国企业涉外能源资源行业法律风险的主要表现

我国企业投资境外能源资源行业可能涉及很多法律风险,有与其他行业相同的类似法律风险,如汇率变动风险、利润汇出风险、环保风险、劳动风险、不可抗力风险、法律变更风险、法律适用风险等。因为可能关系国家安全问题,资源能源行业比其他行业将更多面临外资准入、目的国审批等的风险。具体阐述如下。

(一)外资准入

一些国家对于外资进入本国的特定行业,如资源能源等关系国家安全的行业,或者需要实施特殊保护的稚嫩行业等,可能会设定一定的限制,并设有专门机构对投资事项进行审批,这些机构中,澳大利亚的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FIRB)和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业界都很熟悉。

笔者曾代理某中国民营企业参与印度尼西亚某石油管线项目,投资金额约为4亿美元。在笔者介入之前,该企业已决定与印尼的合作方签署相关合作协议。在笔者的坚持下,该客户才对该国进行了初步的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后发现,该国对于外资进入石油管线运营行业未设定限制,但是对外资进入石油管线工程行业设定了限制,禁止外资从事陆上石油管线工程,外资在从事近海石油管线工程的企业中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9%。拟投资石油管线绝大部分为陆上管线,由于印尼上述外资准入限制,使得该民营企业不得不改变原定引入中国工程承包商进行项目施工的计划,整体的投资计划也不得不改变。

(二)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通常是指政府更替、政党角力导致政策波动和不稳定、国家信用风险、官员腐败风险以及社区关系冲突等风险。境外投资环境复杂多变,国别政治风险往往难以准确预测。

比如,同样在印尼,某铁矿开发项目遭到了当地居民的抗议并引发了暴乱,相关民众还冲击了项目施工指挥部,最终导致中国企业的外派人员辞职回国,项目也几近停滞,后来,印尼政府又出台了禁止原矿石未经加工即出口的规定,给该项目雪上加霜。笔者曾代理的一个尼泊尔水电项目上,曾遇到了政府强制要求将一定比例的项目股权转让给当地社区的规定。2011年利比亚执政党与反对党战争,使得中资企业大范围撤离该国,并造成了项目的巨额损失。这些项目的失利均来自于对于当地政治风险未能准确把控。

(三)国有控股限制

中国的国企是走出去的主力,加上有中国融资机构的支持,可谓财大气粗,但是国有企业并非到处都受到欢迎。比如,蒙古的国家战略规定,蒙古国对国有外商投资蒙古国战略性产业设有限制性条件,国有外资企业持有矿业、银行金融业、媒体电信业企业33%或以上股权,须获得相关批准(目前蒙古负责相关事宜的政府机构为蒙古投资局)。

又比如,中铝注资力拓一案,就曾因为中铝背后的国有力量支撑,增大了民众舆论和澳大利亚对于审批是否能够通过的不确定性。中铝注资力拓以及五矿收购诺兰达失败,整个过程中,中国企业的国有成分或背景或多或少对收购带来了负面色彩。

(四)项目合法性风险

2008年,中石油和哥斯达黎加国有石油公司Recope签署了成立合资公司的协议,合资期限是25年。然而,由于哥斯达黎加7356号法律不允许哥国家石油公司给合资公司进口、精炼、销售石油的权利,因此该项目并没有通过哥斯达黎加总审计署的审批。该项目如果实施,将违反相关法律。如果不修改法律,中哥的该项合作根本无法实现。 尽管双方在做努力,但是该项目合法性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最后,2016年5月15日,Recope负责人在立法大会公共收入和支出管理委员会上宣布,Recope决定按双边协议框架规定终止与中石油设立合资企业“Soresco中哥重建公司”的合作。

笔者曾为某国企投资欧洲某国的一个高速公路项目提供前期法律环境以及项目公司和股东情况的尽职调查法律服务,当时合作方要求尽快签署合作协议,支付巨额对价,并称项目已取得相关审批,就差该国总理签字。然而经过前期法律调研,我们发现项目根本没有完成所需的所有行政审批程序,立项存在重大缺陷。事实也证明,八个月后,该国的新任总理取消了该项目,并表示政府后续不会再继续该项目,当时如果贸然与对方签署了合作协议,那么客户的损失将是非常巨大的。

(五)所有权合法性风险

项目所有权的合法性应该说是投资人第一个应该关注的问题。

笔者代理的某尼泊尔水电项目中,客户拟投资某水电站,经尽职调查后我们发现,其中一水电站的勘察许可证所有人为外国人,而根据尼泊尔《电力条例》,外国实体不得作为尼泊尔水电站勘察许可证的持有人,因此,该所有人将面临被法院判决许可无效,并且证照被能源部撤销的风险。此外,根据该国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未在水电项目勘察许可证有效期限内提出发电许可证申请的,将可能丧失项目开发权;此外,另一水电项目的项目公司还存在项目公司股东未按照合资协议将项目勘察许可证转移至项目公司名下的问题等,导致了项目所有权产生不确定性。

(六)资质风险

出于公益性、质量监督等因素考虑,很多国家对于公用事业的采购制定了特殊的规定,比如,达到一定额度或者涉及特定范围必须走招投标程序或者其他政府采购程序。

笔者代理的某国企曾想投资欧洲某国高速公路项目并同时承担该项目EPC工程。经调研后我们发现,因涉及公共利益,并且属于公用事业的范畴,该项目的设计、施工和采购都将受该国公共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制。如果客户想自行施工,积累国际工程业绩,其必须申请当地的特定资质认证。鉴于该企业在欧盟范围内并未设立任何实体,中国与该国目前尚未签署相关的双边条约,中国也未签署WTO附件四的政府采购协议,因此,中国的企业并没有资格在该国申请特定资质认证。这也就意味着,中国企业直接在该国实施工程建设。

(七)汇率变动风险

外汇汇率的波动,会给从事境外投资和经营的中国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

自1994年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为“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确立了市场化汇率制度开始,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从8.7经过十几年的变动,到达2015年6.07的低点后,进入2016年,又回升至的6.5。对于一些无法与人民币直接兑换的国家,汇率变动还要考虑目标国货币与美元的汇率变动以及美元与人民币的汇率变动。在这种情况下,汇率变动需要考虑的因素更多更复杂。

中国企业走出去,如果不能很好的管理汇率风险,那么来之不易的项目利润很有可能会因为汇率变动导致利润丧失甚至亏损。汇率变动无法避免,但是中国企业可以借助法律的力量,从合同的角度考虑如何做好风险防控。

(八)劳动风险

劳动风险涉及的范围可以包括签证风险、罢工风险、当地劳工配比要求等。

在中国企业承建的中东某项目上,工期紧,任务重,但是从中国去的劳工因签证问题,比开工日期晚了几个月才全部拿到签证,极大地延误了工期。到了现场以后,又发现因该伊斯兰国家对于非穆斯林有很多区域设有限制不允许进入,中国企业又得回国招募从青海、宁夏等地的回族劳工前往项目所在国,项目的工期因劳工问题再次被延误。

大部分目标地国家存在保护当地就业的政策,导致中国相对廉价的劳动力无法输出至目的地。中信集团西澳洲磁铁矿项目中,当地矿工的工资标准相当于教授的级别,于是中方试图将国内劳动力输出到西澳洲。最后通过中方和政府的双层沟通,终于拿到数百个签证名额,然而,澳大利亚政府要求所有上岗工人必须通过全英文的资格认证,这显然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中方企图输出中国劳动力的想法最后以失败告终,如果继续进行该项目,中方将不得不面临高额劳工成本,并直接影响项目的利润收入。

(九)利润汇出风险

尽管投资目的国国家的公司法通常允许投资者获得的利润在扣除相关税费后汇出,但是考虑到很多国家采取的外汇管制措施,因此,利润能否顺利汇出可能会存在一定的风险。以笔者代理的某阿根廷项目为例,经尽职调查后我们发现,阿根廷存在外汇管制措施,并且除了法律限制以外,阿根廷中央银行对于向阿根廷境外汇款设置了很多事实上的限制。

(十)环境风险

环境保护在中国越来越成为关注焦点,在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环境保护更是投资项目中投资者必须关注的重要环节。目前已经有一些中国企业在环境保护问题上栽了跟头。就矿产投资者来说,开采资源必然导致对环境的影响,因此,受环保呼声日益增强的影响,环保成本也必然处在上升阶段,这让部分矿业海外投资项目不堪重负。有的项目上,因为环境保护的因素导致项目设计变更,可能会带来比国内多十倍的建设成本,以及造成工期的延误。

(十一)出口限制

非洲刚果民主共和国(刚果(金))拥有丰富的铜、黄金、钴等矿产资源,有的中国矿企为抢占先机,还没对该国的法律环境进行充分了解,就匆匆进入刚果(金)。有的在投入资金考察、谈判许久,有的甚至都开展经营了以后,才发现刚果(金)存在原矿出口限制。根据该国相关法律规定,原矿不能出口,必须对开采出来的矿石进行加工后才能出口,。存在矿石出口限制的国家并不止刚果(金)这一国,同样有出口限制的还有印度尼西亚等,印尼曾对铝土矿、红土镍矿、铁矿石等的原矿实施出口禁令。需要指出的是,中国投资人在投资目标国项目时,可能并不存在相关限制,而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政策变动。那么,怎样应对现有的相关限制,以及如果应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潜在限制风险,将是投资人需要考虑的问题。

(十二)法律变动风险

目前,中国企业投资的资源和能源项目多位于发展中国家,因此,法律制度不健全导致发生法律变更的风险较大。上条中提及的出口政策的变化,也可以视为法律变动的风险。法律变更风险对投资人的影响可能会导致项目成本上升、工期延长、利润下降或无法继续进行等不利后果。

比如在笔者提供法律服务的蒙古巴格诺尔火电厂BOT项目购电协议(PPA)的谈判过程中,就经历了蒙古能源法的修订。自PPA谈判开始,蒙古能源部确定的PPA签约主体即为国家电网公司,而根据新的能源法,PPA的签约主体应为国家调度中心。发生此种变化的原因是蒙古电网公司与调度中心正在进行职能的转变,购买电量的主体与电费支付的主体将会发生变化。除了其他的一些风险以外,这种变更使得谈判的期间进一步延长,导致潜在的违反特许权协议前置条件的风险。

在笔者代理的另一个核电项目中,该国的税收豁免政策是项目取得利润的基础之一。一旦该国的税收政策发生变化,那么对于项目成本和利润的影响就会非常大。在此方面最典型的案例是澳大利亚对不可再生资源新增30%的税收政策,该税收政策的出台极大影响中国企业在澳已投资矿业项目的收益,有些当时测算可赢利的项目甚至可能面临巨额亏损。

(十三)争议解决方式选择的风险

争议解决方式在涉外特许经营项目中非常重要,因为投资人面对的通常是一国政府,无论多么实力雄厚的企业在面对政府部门时都处于弱势地位,争议解决方式是投资人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

如何设置争议解决方式至关重要,需要综合考虑争议解决的成本、执行难度等因素。在境外投资项目中,笔者建议尽量避免争议在东道国政府以诉讼方式解决,建议选择独立于双方国家的第三方国际仲裁机构。同时,如果该项目涉及协议众多,除在各协议中要保持争议解决方式的一致性外,还应当特别注意仲裁中并没有独立的第三人制度,因而在协议中要作出特别安排,当项目协议中的一个协议发生争议时,要保留要求其他方加入争议解决程序的约定,并应当在实际发生争议提起仲裁时灵活运用,使在合同谈判阶段努力争取到的条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真正发挥作用。

四、案例分析:风险点与风险解决

以下笔者将以正在全过程服务的某国火电厂项目为例,摘取其中几个法律风险点进行具体的案例分析,考虑到解决方案涉及相关项目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事宜,笔者提供的风险解决方案并不全面,仅供参考。

笔者代理的该项目,是一个燃煤电站项目,其建成并投入运行后,将成为该国最大的电力提供商。笔者为该项目的特许权协议起草和谈判,特许权协议相关的购售电协议、供煤协议、用地协议、用水协议等一揽子协议的谈判和修改提供了法律服务,并将为该项目的后续施工等事宜进一步提供法律服务。该项目中呈现了类似项目中共有的和该项目独特的风险点。

(一)特许权取得风险

该项目属于特许经营项目,在特许经营项目中,政府方通常会对授予特许权提出一系列前置条件并设置相应的完成期限,投资人只有在完成前置条件的情况下才能真正享有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比如,融资完成就是最典型的前置条件之一。因为政府方最关注的就是投资人是否具备资金实力,是否能够筹集项目建设及运营所需的资金,故通常会将投资人与相关金融机构签署融资协议作为一项前提条件。

针对该特许权取得的风险,笔者带领的律师团队提供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应对方法:

1、鉴于拿一个未生效的合同去与金融机构、保险机构等谈判比较困难,因此,与政府方协商避免将前置条件的完成作为特许权协议的生效条件;

2、作为外国投资者要在一个陌生的政治法律环境下取得一个项目的前期审批文件是一个耗时长且困难重重的任务,会面临很多不确定因素,时间上也非常难保证,此时当地政府方的协助和指导非常重要,因此,建议仔细梳理特许权取得的前置条件,尽量将其变成双方的义务,增加政府方需要完成的前置条件或协助义务;

3、设置完成前提条件时间的延期条款,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允许延期,避免因为前提条件的未按时达成而丧失项目的特许权。

(二)法律变更风险

尽管中国企业越来越多地投资于发达国家的资源和能源产业,但是发展中国家仍然是投资的主要目的地。发展中国家的法律制度相对不健全,发生法律变更的风险较大。尤其对于周期长达20-30年的项目,法律变更的风险更大,应引起中国企业的重视。在类似的电力项目上,法律变更往往会导致投资人基于现有法律制度和电价结构基础上的成本与收益的测算发生变化,从而影响项目的利润和回报的取得。

就笔者代理的本项目而言,在购电协议谈判基本完成,进入签约环节时,东道主国进行了能源法的修订。根据修改后的能源法,有权签署购电协议的政府主体发生了改变,并非中方与政府已经谈妥的签约主体。如仍然按照原有协议签署,极有可能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笔者作为社会投资人的律师,针对该签约主体的变化及因主体变化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进行了法律分析,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结合当地法律规定,以要求原有签约主体与新法规定的签约主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签署的方式帮助客户妥善解决了问题,并极大地节约了签署补充协议的时间。

(三)供煤不稳定风险

电力BOT项目中,燃料的稳定供应至关重要,燃料的稳定包括供煤质量的稳定供应和数量的稳定供应。本项目紧邻某煤矿,但是该煤矿的现有产能并不能满足电厂未来的发电需要。因此,供煤的不稳定成为本项目的一个巨大风险。

为了防止燃料短缺对电厂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笔者所带领的专业律师团队在特许权协议谈判时即坚持了政府保证供煤稳定的义务,并设置了相应的违约责任。在供煤协议的谈判中,也要求煤厂保证煤矿扩大产能以满足电厂需要、保证煤厂向电厂优先供煤,并明确了在该煤厂不能满足电厂运营需求时的替代措施,并设置了相应的违约责任。值得一提的是,笔者协助投资人在特许权协议中争取到了对中方特别有利的条款,即煤厂如未能如约供煤,电厂有权延长、终止特许权协议,且电厂选择终止特许权协议的,政府方应承担加倍赔偿的责任。

五、提高我国企业在能源资源行业的法律风险管理能力的建议

(一)及早进行目的国法律环境调研

1、法律环境调研

中国企业走出去要务之一是了解目的国的市场环境,在这一方面,中国企业投入较多,如设立代表处、分公司等分支结构,与当地相关企业建立合作,与当地政府建立联系等。但是,就法律环境调研而言,多数企业还没有该种意识。当然,已经有以国有企业为代表的一小部分企业开始关注目的国的法律环境对于项目的重大影响,并派遣专业律师团队对该国进行法律环境调研。但是,绝大多数的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在法律环境调研方面的认识较为不足,忽视法律在投资中的重要作用。

以笔者代理的某国水电项目为例,该客户委托笔者所在的律所就其拟投资的八个水电站项目进行了调研和项目公司的尽职调查。笔者带领的法律团队前往项目所在地,就各个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就两个目的国水电投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进行了专门调研,调研范围包括外商投资及行业准入、电力基本法律制度、电力监管、电网调度(并网、购电制度)以及与电力行业相关的环保、安全、保险、外汇管制制度等,尤其对在当地设立投资平台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问题、购电担保、施工招投标要求、电站项目的国有化风险等进行了深入调研,为该企业提供了重要的投资依据和项目选择依据。

2、持续关注目标国的发展动向

考虑到法律环境调研仅能覆盖调研发生时点之前的法律状况,而一国的法律,通常会随着政治经济变化而相应变化,因此,走出去的中国资源能源企业还应特别关注目的国的法律发展动向。在这个方面,除了发挥当地分支机构的眼耳作用外,还可借鉴一些专业机构的信息。比如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资信评估中心定期提供特定国家风险分析报告等与境外投资相关的信息。

(二)重视合同谈判以及合同履约管理

合同内容记载了交易各方的真实意图,是项目如何投资、如何运营、合作各方如何进行合作的具体体现。不管谈判各方在口头上如何承诺,一切均以落在纸面上的文意为准。除了记录项目的相关情况,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外,合同还是一方制约另一方,并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宝。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对合同的重视程度也体现了企业的国际化程度,而中国的企业对于合同的重视程度还不够。

重视合同具体表现在重视合同的起草、合同的谈判、合同的履行管理等。有可能的情况下,应尽量由中方来起草合同,这样可以最大程度地体现我方的意见。谈判耗时耗力,如果能由中方来起草合同,将省却很多沟通和谈判的时间和沟通成本。在合同谈判时,应注意提前制定好谈判策略和谈判底线,对于一些法律问题,要提前做好研判,以便对方抛出不同意见时能够及时应对。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应重视安排专门的法务人员对于项目过程中的来往文件进行专门审查和建档保存。

公司法务作为支持性部门,在近年来地位虽有所提升,但是对于直接参与项目的市场、商务人员,仍然处于相对边缘的地带。实际上,法务人员除了发挥争议纠纷处理的作用外,更应该发挥其纠纷预防的作用,即在项目开始的前期(事件的前端)而非发生争议(事件的后端)介入。建议法务人员全程参与项目,对项目可行性提供法律分析,对项目相关协议签署进行审查,对项目实施进行跟踪(以便固定后期索赔/反索赔/争议解决所需的相关证据),做好项目的法务管理。当然,出于能力和精力的限制,公司法务人员在处理项目可行性法律分析和相关协议审查的事宜时可以外包给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但是法务人员应做好与第三方的沟通,妥善管理好第三方提供的工作成果,并做到心中有数,在管理层征询相关法律意见时,能够对答如流。

(三)尽快建立、提高本企业法律风险管控能力

目前满足中国境外投资需要的具有国际化视野的商务、技术,尤其是法律人才非常欠缺。鉴于中国企业境外投资较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起步较晚,公司内部慢慢培养国际化人才恐怕难以满足海外投资大潮的需要,建议在海外投资的过程中,积极引进外部成熟人才,尤其是向中外的专业咨询机构中招募具有实际项目经验的法律、财务、技术人才。

对于目前在企业内部的法务人员以及参与跨境项目的相关人员而言,应多邀请业界具有相关经验的专家、学者、律师等,为其提供法律实务领域的培训。有可能的情况下,可将法务人员派遣至项目上进行锻炼,以增加法务人员对于项目的了解和对于实务的理解。

(四)聘请第三方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重要性

在当今的商业活动中,聘用专业的咨询机构,如法律、财务等第三方专业机构为项目交易提供服务,是商业发展的大势所趋。在涉外项目中,更应如此。借助第三方力量在项目的最早期考察项目的相关法律、财务风险,将对项目成功与否起到关键的作用。使用第三方专业机构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潜在的风险并合理规划投资安排。对于积极走出去的中国企业,尤其是越来越多与发达国家合作方打交道的中国资源能源企业来说,尤其应该学会擅用第三方中介机构。

(五)增强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沟通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作为国有政策性保险金融机构,其经营宗旨是全面支持“走出去”,促进我国经济增长。中信保对企业提供短期和中长期的出口保险服务,旨在为中国企业的境外投资和经营保驾护航。考虑到境外投资中涉及到的汇兑风险、法律变更风险、政治风险、违约风险等,建议对于中信保能够提供的险种类型和赔付依据等进行全面的了解,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为项目购买相关的保险,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法律、政治风险等。

此外,中国企业走出去越来越多地借助中国金融机构的融资实力,而金融机构提供融资的前提往往是中信保承保,因此,如果投资项目涉及融资,则应尽早与金融机构以及中信保做好沟通,以妥善规划投资架构。

(六)提高企业内部审批效率

以国有企业为代表,一些走出去的企业往往存在内部审批时间长,效率低的硬伤。以某南美国家的投资项目为例,通常要求投资人在项目中标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在当地设立项目公司,并由项目公司签署特许权协议。而该公司走完内部程序都要一个月以上,更别说向集团汇报以及审批的时间。可以说依据中国目前的国有企业审批流程和效率,根本无法满足项目的要求。

实际上,国内企业谈判项目的成功率与国外投资人谈判项目的成功率相差甚远,背后,就有内部审批效率低的因素存在,最终导致无法及时向合作方反馈信息、无法及时应允和给出合作条件,导致合作对方丧失信任甚至合作方被竞争对手抢走的不利结局。

因此,中国企业从内部审批的角度提高效率,改善决策机制和速度是非常有必要的。

结语:

面对全球经济增长放缓、矿产品需求下降、资源勘查与开发成本不断增高等因素的影响,全球矿业目前正处于深度调整期,中国矿企纷纷将触角伸向一些发达国家,可是说,中国矿企面临的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与此同时,中国能源企业越来越多地走向世界,投资当地的水电、火电甚至核电项目,并在一带一路的政策和高层互访的背景下,加快了向外的步伐。希望中国企业能够有效管理法律风险,在失败和损失中汲取经验,迅速成长,相信在未来的国际投资中,中国投资人和投资额将占据越来越大的比重!

·作者简介:

王霁虹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律师同时也是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环境与能源委员会副主席,环太平洋国际律师协会(IPBA)能源与自然资源委员会副主席,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环境、资源与能源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财政部PPP中心特邀法律专家。房地产基础设施部联席负责人,具有丰富的为能源资源、基础设施领域境内外投资和建设项目(如PPP、DB、EPC等)的法律服务经验,其服务过的项目总金额已超过六千亿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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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国际智库出品 监制/邹明 编辑/杜文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