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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国的社会参与扶贫(上)

社会力量参与扶贫,主要包括各级党政机关、军队和武警部队、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开展的定点扶贫;东部发达地区与西部贫困地区结对扶贫协作;民营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中国扶贫开发事业,并彰显出巨大的发展潜力。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扶贫开发,是我国扶贫开发事业取得伟大成就的成功经验,是中国特色扶贫开发道路的重要特征。

1. 定点帮扶

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扶贫工作的通知》正式印发。《通知》强调,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人民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大型骨干企业、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国家重点科研院校、军队和武警部队均应参加定点扶贫工作,承担相应任务,支持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参与定点扶贫工作,积极鼓励各类大型民营企业、社会组织承担定点扶贫任务。此外,2012年《关于做好新一轮中央、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定点扶贫工作的通知》,确定了新一轮定点扶贫结对关系,对新一轮定点扶贫工作做了全面的安排和部署。到2014年,中央出台《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再次对精准扶贫战略下承担定点扶贫的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参与新时期脱贫攻坚事业指明了方向。

早期的定点扶贫模式较为单一,主要是对口机关筹集资金对帮扶地区进行直接的“输血式”投入。随着政府部门定点扶贫实践的深入,定点扶贫机制得到了长远改善和发展,在资源筹集、项目选择与管理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和说明,逐渐发展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扶贫开发模式和运行机制。目前,政府部门的扶贫资源主要从专属财政资金中转移和企业、社团和个人等的捐赠中获得,以产业化扶贫为主,通过先行对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为发展当地产业打好物质基础。通过部门的社会资源渠道为当地产业寻求市场化发展道路,以产业带动当地经济发展。此外,帮扶机关部门还通过派遣干部的方式,强化对口帮扶贫困地区的治理能力建设水平;通过组织劳务输出,解决贫困人口收入难的问题。

在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国家有计划的定点扶贫工作已经取得了非常好的成就:

中央层面,目前全国共有310个中央和国家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参加国家定点扶贫工作。2014年全年共向定点扶贫地区选派挂职干部458名,比2013年增加1.6%(其中处级干部327名,增加6.2%);投入帮扶资金(含物资折款)30.27亿元,比2013年增加45.4%,资金投向主要集中在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开发和文化教育等领域,分别占比67%、18%和8%;帮助引进各类资金218.69亿元,比2013年增加306.1%;举办培训班1301期,比2013年增加2.7%;资助贫困学生7.5万人次,比2013年增加15.4% 。地方层面,全国有扶贫任务的28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都在本辖区内开展定点扶贫工作。2014年,参加地方层面定点扶贫工作的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事业等单位达到16.39万个,共向定点扶贫地区选派挂职蹲点干部39.47万名,派员实地调研82.34万人次;直接投入帮扶资金(含物资折款)327.37亿元,主要投向贫困村的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开发和人力资源培训等领域,占比分别为43%、25%和13%,帮助引进各类资金410.78亿元;举办培训班15.2万期,培训各类人员805万人次,组织劳务输出399万人次,资助贫困学生88万人次。2014年,中央和地方层面定点扶贫直接投入的帮扶资金(含物质折款)总共达357.64亿元,比2013年增加7%。此外,军队和武警部队同样参加了国家定点扶贫事业。军队和武警部队参与定点扶贫的方式主要是支持定点扶贫地区的民生保障和改善工作,组织官兵和民兵预备役人员210万余人次,整修农村道路3.6万余千米,修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3200多个,修缮房屋4700余间,整治农田70余万亩;援建中小学1500余所,资助贫困学生10.6万余人;108所军队医院持续对口帮扶134所贫困县县级医院,派出240批专家组驻点帮扶;扶持贫困村发展“名特优”种养业和乡村旅游210项。

目前,几乎所有的市级以上的政府职能部门和某些国有企事业单位都参与到部门定点扶贫过程中来了。从参与反贫困治理的政府部门构成上看,中央机关主要对贫困县区和贫困村展开扶贫,省级部门主要对本省的贫困村展开扶贫,而市县一级的部门则对本市和本县的贫困村展开扶贫。定点扶贫的实施主体的不断增加扩大了定点扶贫的覆盖程度,使得更多的贫困地区享受到了定点扶贫所带来的成效。而且众多主体的参与,使定点扶贫的实践模式变得十分灵活,能够针对特殊贫困地区迅速组织力量展开帮扶活动。如在汶川特大地震灾害发生之后,对于遭受到地震灾害而陷入贫困的灾区,除了中央机关参与到对灾区的扶贫工作以外,湖南、湖北、河南等个省的政府部门还组织力量对理县等受灾地区展开定点扶贫工作。从扶贫地域范围来看,各省市有关部门和机构对省外相关贫困地区展开帮扶工作,突破了原有的扶贫地域局限。定点扶贫是中国政府全力推动的,先富带动后富的脱贫攻坚主要手段之一,能够在最大限度上发挥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单位的资源优势,进行社会资源的再分配,实现全国地区的共同富裕。

2. 东西协作扶贫

东西协作扶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动员组织东部经济较发达省市对西部欠发达地区或部门提供经济援助和技术人才援助,以便促使贫困地区发展和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一种扶贫方式,是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依据邓小平关于共同富裕理论所制定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和扶贫政策。其源于改革开放初期党和国家动员发达地区对口支援少数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对口支援政策。1996年10月,东西扶贫协作正式成为扶贫攻坚的主要措施之一,出现在党中央和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中。《决定》指定了东南沿海的13个发达省市协作帮扶西部的10个经济欠发达省区。

随着我国贫困现状以及反贫困战略具体要求出现新变化,在扶贫实践中,中央和地方政府对东西扶贫协作政策进行了调整、补充和完善。2008年,国务院扶贫办对东西协作开展了量化的绩效评估,无论是实施援助的东部,还是接受帮扶的西部,都得接受在制度安排、资金安排、实施管理等方面的分项考核。2010年6月,国务院扶贫办对个别省、区、市的扶贫协作关系又进行了调整。比较大的变化是:山东的扶贫协作对象从新疆变为了重庆;而厦门、珠海两个较为发达的城市也加入了东西协作的大军,分别与甘肃临夏和四川凉山结上了“对子”。

近年来,东西协作扶贫逐渐呈现出了以下几个主要特点:一是对口支援帮扶的领域不断扩大,由原来的经济、技术合作交流拓展到科教、文化、社会各个领域,在企业合作、项目援助、人才交流等多方面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协作;二是协作扶贫参与主体更加多元化,由原先政府强势主导的扶贫工作体系逐步转变为由政府援助、企业合作、社会帮扶、人力资源建设构成的“大扶贫”体系。宏观上来看,东西协作扶贫得益于强有力的政治动员和政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主要领导、扶贫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领导的高度重视与支持共同成就了东西写作扶贫的成功;规范的制度建设以及东西双方积极能动性的充分调动给东西协作扶贫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

东西协作扶贫是我国特色的扶贫制度之一,长期以来,东西协作扶贫通过开展文化交流、互派干部的挂职学习、技术以及劳务的双向输出和双方的互相考察、参观等多种形式的扶贫方式,东西部省份充分挖掘利用了各自的资源优势,增强彼此的合作,使得扶贫协作不再是以往的“拉郎配”为主的政治任务,而是“你情我愿”的经济社会行为。在双方互赢的原则指导下,在对口协作扶贫政策的实施和发展过程中涌现出一大批符合本地区贫困实际情况的合作模式:如项目扶贫模式、资源联合开发模式、劳务输出模式等等。伴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东西协作扶贫不仅仅局限于对国家确定贫困县的帮扶,在整村推进、产业化扶贫和劳动力转移培训专项扶贫工作的继续深入开展下,扶贫协作在贫困地区的溢出效应对周边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带动作用。据统计,2003-2008年东西协作中的东部省市的政府援助资金超过了30亿元,筹集的社会捐款折合现金3.2亿元,东部到西部的志愿者2千余人次、干部交流3万余次、专业人员交流22万余次、组织贫困农户劳动力输出443.9万人。近年来,国家与党中央对扶贫开发高度重视,东西协作扶贫的力度也开始逐渐加大,仅2014年,东部省份向西部贫困地区提供的财政援助资金就达到13.38亿元,动员社会捐款1.07亿元,派出志愿者478人次;省级层面的区域性结对帮扶共投入政府财政援助资金36.03亿元,引导社会无偿捐款5亿元,捐物折款1.93亿元。

3. 社会组织参与扶贫

2014年1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的意见》,这是中国首个社会扶贫方面的专门文件。《意见》就积极引导社会组织扶贫作出专节论述,提出“支持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组织积极从事扶贫开发事业。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社会组织开展扶贫活动提供信息服务、业务指导,鼓励其参与社会扶贫资源动员、配置和使用等环节,建设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参与扶贫机制。”同时,《意见》对进一步加强社会扶贫提出5条工作举措,其中落实优惠政策排在首位。意见提出,按照国家税收法律及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扶贫捐赠税前扣除、税收减免等扶贫公益事业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各类市场主体到贫困地区投资兴业、带动就业增收的相关支持政策。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自主设立扶贫公益基金。《意见》还提出建立激励体系,让积极参与社会扶贫的各类主体政治上有荣誉、事业上有发展、社会上受尊重。在加强组织动员中要求,“民政部门要将扶贫济困作为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重点领域,支持社会组织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社会组织在国际上一般被称为“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志愿组织”或“第三部门”。在中国,目前国内“社会组织”主要是指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慈善法已改称其为“社会服务机构”)以及在城乡社区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按照社会组织的构成和制度特征则可分为会员制组织和非会员制组织 。

社会组织作为一支重要力量参与社会治理的历史由来已久,尤其是在国家减贫领域。新时期贫困人口主要分布在武陵山区、秦巴山区等14个连片特困地区,这些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水平薄弱,当地政府财政支持有限,脱贫难度巨大。而随着经济增长的人口红利逐步减少,社会结构逐步固化,贫困群体更多的陷入了结构性贫困陷进之中。与此同时,在资源稀缺的约束下,政府无法单独完成贫困的治理;市场主体的排他性和私利性特征使市场力量很难真正成为扶贫的治理主体,而作为民间性自治力量自发、自愿的集合体,社会组织在处理一些社会问题的时候发挥了政府和企业所没有或难以充分发挥的作用。因此,当前中国的“精准扶贫战略”需要第三方力量的介入才能达到持续的减贫目的,社会组织在此的作用显得尤其重要。

因此,在扶贫领域,社会组织参与扶贫开发的重要性逐步凸显,中央有关政策也逐步明晰。从2001年出台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首次明确提出“要积极创造条件,引导非政府组织参与和执行政府扶贫开发项目”到2015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指出,“激励各类企业、社会组织、个人自愿采取包干方式参与扶贫”,国家先后出台了十多个文件引导、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以发挥社会组织参与扶贫的正能量。

《八七扶贫攻坚规划》实施以来,社会组织作为社会扶贫的主体力量之一,在扶贫领域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近20年的发展,国内社会组织在扶贫模式、与政府的减贫合作中积累了大量经验,社会组织参与扶贫的形式和方法也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都在中国扶贫事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各主体由于资源禀赋存在巨大差异,参与扶贫治理的深度和广度也存在巨大差别。总体来看,过去的20年间,具有官方背景,拥有较为充足资源的部分社会团体、基金会是国家社会力量参与扶贫的主要组成部分。2014年,中国的捐赠总额超过了千亿元人民币,其中中国红十字会、慈善会系统、基金会接受捐赠总量为872.43亿元,占当年总捐赠额的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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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国际智库出品 监制/邹明 编辑/黄杰